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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 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 (2022版)》的通知
建質規〔2022〕2号
建質規〔2022〕2号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現将《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2022版)》(以下簡稱《判定标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重大風險隐患當成事故來對待,将《判定标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準确判定、及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隐患。要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辦等制度,着力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産底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4月19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
(2022版)
第一條 為準确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範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标準。
第二條 本标準所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緻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産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條 本标準适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标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築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湧;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闆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闆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闆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闆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範要求。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牆件或連牆件整層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五)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着間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三)施工升降機附着間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着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着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闆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五)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标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築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台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原則;
(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範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湧水、湧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緻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産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标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緻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條 本标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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